各州(市)發展改革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
為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建設、運行服務,嚴格隔夜評標活動監督管理,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保障能力,現將《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建設標準及運行服務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12日
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
建設標準及運行服務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建設、運行服務,嚴格隔夜評標活動監督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試行)的通知》(云發改交易管理〔2022〕644號)、《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監管工作的通知》(云發改辦交易監督〔2022〕793號)和《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場所評標評審秩序的通知》(云發改交易管理〔2023〕46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由第三方提供場所并負責運行,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以下簡稱隔夜評標場所)建設、預約、使用、運行管理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規范。
全省州(市)、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再新建隔夜評標場所;個別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有的隔夜評標場所,改造后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省發展改革委納入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統一管理,供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隔夜評標使用。
本規范所稱隔夜評標是指招標項目在開標當日無法結束評標,需要跨天連續評標的活動。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隔夜評標場所認定、退出、服務評價等,對隔夜評標組織過程實施綜合管理。
各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網格化監管體系建設工作方案》(云發改交易監督〔2023〕17號)依法依規對本部門本領域隔夜評標項目進行監管。
第四條 達到本規范要求的隔夜評標場所運行服務方(以下簡稱場所運行服務方)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認定后,列為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場所,供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隔夜評標使用。
第五條 場所運行服務方應為法人,具有相應運營能力,有相應的服務團隊,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列為嚴重失信單位的;
(二)列入黑名單或在經營服務中被執行過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不適宜作為隔夜評標場所運行服務方的情形。
第六條 場所運行服務方應全面配合項目行政監督部門對隔夜評標活動進行監督,配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做好隔夜評標項目見證服務,配合招標代理機構做好隔夜評標項目輔助評標,維護隔夜評標正常秩序。
第二章 建設標準
第七條 隔夜評標場所應遵循集約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復投資、重復建設的原則,環境安靜,與周邊區域應物理隔離,確保評標在保密、安全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條 隔夜評標場所應設置專家簽到、門禁、閘機、封閉評標區、輔助評標室、電子見證室、電子監督室、住宿區、就餐區,設施健全、標識醒目、干凈整潔,房間通風采光良好。具體標準和要求如下:
(一)門禁應配置儲存柜、通訊工具檢測設備、身份識別裝置等設施設備;
(二)封閉評標區按照工位制評標配置,評標工位不少于30個,滿足同時支撐4個隔夜評標項目評審。每個評標工位配備評標電腦、音視頻交互設備、在線監督設備、獨立語音對講設備等;
(三)輔助評標室配備開展輔助評標所需評標電腦、音視頻交互設備、監控等相應設備;
(四)電子見證室、電子監督室配備開展在線見證、在線監督所需評標電腦、音視頻交互設備、監控等相應設備;
(五)封閉評標區內的住宿區需滿足單個評標項目住宿房間不少于10間,房內設施按普通標準間標準配齊相應設施設備(不含通訊、網絡),配備必需的緊急醫療救助設備;
(六)封閉評標區應配套建設室內樣品放置區、專家就餐區。
以上設施設備統一由場所運行服務方提供,配備標準及要求應符合《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場所服務標準(試行)》。
第九條 隔夜評標場所應具備穩定的供電環境,除住宿房間、衛生間外無盲區24小時環境監控,監控數據本地存儲不少于6個月,滿足接入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電子見證系統,支持遠程在線監督、電子見證和“一項一檔”要求。
第十條 隔夜評標場所應滿足連接至交易平臺的專線網絡(帶寬不低于500M),建立健全信息和網絡安全保護制度,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網絡、電子設施設備一般性故障的應急處置。
第十一條 隔夜評標場所應具備應急通道,按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燈和標志。場所運行服務方應加強消防安全日常監督檢查,建立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明確應對措施。
第三章 預約使用
第十二條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制定《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隔夜評標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明確隔夜評標場所預約條件、流程,統一隔夜評標參與人員行為規范等。
第十三條 隔夜評標場所納入交易平臺統一管理,由交易平臺根據隔夜評標預約條件,自動判斷項目是否符合隔夜評標要求,并為符合要求的項目隨機分配隔夜評標工位。
第十四條 評標工位分配成功后,評標組織方應將相關情況報告項目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并通知場所運行服務方按本規范和《工作指引》要求提前做好評標準備工作。
隔夜評標活動全程由評標組織方依法依規組織,遵守《工作指引》和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受理項目進場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隔夜評標項目安排見證人員,通過電子見證系統對隔夜評標活動實施全程在線見證,切實維護隔夜評標秩序,記錄隔夜評標日志。
同級行政監督部門應指派專人通過電子監督系統全程在線監督隔夜評標過程,記錄隔夜評標情況。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場所運行服務方應按《工作指引》為隔夜評標活動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保障,所提供服務應達到相關行業標準和要求。場所運行服務方在服務過程中需收取費用的,應在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成為隔夜評標場所時同步提出,收費標準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評標期間,場所運行服務方應安排必要的保安人員、服務人員,配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見證人員對隔夜評標場所實施封閉管理。
第十八條 場所運行服務方要履行保密義務,加強相關服務保障人員的保密教育,不得對外透露隔夜評標項目信息、評標專家信息等,不得協助評標專家私自外出、對外聯系、傳遞資料等。場所運行服務方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前述情形的,應告知見證人員,由見證人員報告同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見證人員、評標專家、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人員發現場所運行服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范要求、干擾評標活動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隔夜評標項目存在涉嫌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通過云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投訴舉報”頁面等途徑進行投訴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