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包括依法設立的電影放映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經營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七條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防范和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 文化娛樂場所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
電影放映場所、演出場所各場次間,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其他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在營業期間,應當每2小時對營業區域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
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和器材狀況,保證有效使用。
文化娛樂場所的舞臺幕布、銀幕、窗簾等應當采用經過防火處理的材料。
第十四條 營業性演出需要明火、煙火效果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第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并保證變配電室的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值班人員應當做好值班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十六條 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并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
第十七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電源線路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臨時用電線路應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電器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
第十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不得堆放、懸掛或者張貼影響疏散的物品。
安全出口的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內、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
第十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等疏散條件,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直接通向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于1.4米。
第二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墻面上。
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大于10米。
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一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營業區域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其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二條 文化娛樂場所內落地式的玻璃門、玻璃窗、玻璃墻應當設有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警示標志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公眾識別。
第二十三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
第二十四條 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人數按照營業面積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1.5平方米。鼓勵歌舞娛樂場所安裝人員流量統計裝置。
電影放映場所、演出場所等有固定座椅的文化娛樂場所,不得增設臨時座位。營業性演出在體育場館內舉辦的除外。
當接近規定的容納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進行裝修、維修、改造等施工的,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施工期間不停止營業的,施工區域應當與營業區域隔離,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將經營場所出租的,應當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對各租賃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七條 與商場等單位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文化娛樂場所,應當保證通往建筑物外的通道暢通,并在商場等單位營業結束后安排工作人員指引人群疏散。
第二十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主要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至少每半年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所有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并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歌舞娛樂場所的包間、包廂內的視頻設備應當設置開機安全提示語以及有效的報警系統。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發生險情時,能夠在終端機顯示器上以視頻形式提示險情。
第三十二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于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建立例會制度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設置影響疏散的物品或者封閉安全出口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三十八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未設置能夠覆蓋所有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