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移動商務專業人才,全面提高移動商務專業人員素質,推進移動商務應用,加強移動商務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Certified Mobile Commerce Professional,簡稱CMCP)納入信息產業部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考試體系。
第三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按等級劃分為三個級別: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三級)—助理移動商務師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二級)—移動商務師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一級)—高級移動商務師
第四條 移動商務師是指具備移動商務專業知識,利用移動通信技術從事商務活動或相關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對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負責制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實施考試考務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參與制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組織命題,會同中國商業聯合會確定合格標準。
第三章 資格等級與申報條件
第八條 報名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的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九條 報名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三級)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中專以上學歷;
(二)不具備以上條件,首次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的人員,從事移動商務工作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條 報名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二級)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列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中?;蛲葘W歷,從事移動商務工作或者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移動商務工作或者相關工作兩年以上;
(三)取得大學本科學歷;
(四)取得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三級)證書,從事移動商務工作或者相關工作兩年以上;
(五)從事移動商務工作或者相關工作七年以上。
第十一條 報名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一級)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所列基本條件外,其他條件另行規定。
第四章 考試與發證
第十二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采用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兩次。
第十三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合格者,頒發中國商業聯合會、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共同用印的《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用印的《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度珖苿由虅諔媚芰荚囎C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四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兩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
第五章 登記
第十五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第十六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登記的具體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在移動商務專業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對移動商務專業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關收回《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商業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