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信息產業部電子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三級)設置《移動商務(初級)》1個科目,考試時間150分鐘。
第四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二級)設置《移動商務(中級)》和《項目管理》2個科目,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鐘。
第五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三級)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 參加考試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證書》和《全國信息化工程師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的人員,應符合《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點報名;經考試點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全國移動商務應用能力考試時間定為每年6月和12月。
第九條 考試點采取備案登記管理的方式,由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考試點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條 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