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廣州市政務數據共享協調小組(廣州市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務和數據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廣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推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充分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涉及的數據管理、運營授權、平臺運營、加工使用、開發利用、流通交易、安全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參與本市公共數據運營工作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獲得市人民政府授權后,面向數據商公平提供服務,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使用,為數據商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以及數據商開發利用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向社會提供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堅持發展與安全并重,遵循“依法合規、創新驅動、公平透明、公益優先、包容審慎、安全發展”和“一場景一申請、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在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要求開展,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委員會組織領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等相關工作。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統籌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健全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組織編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標準規范,組織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安全保障全鏈條管理體系。指導監督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依法依規經營。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數源部門,編制和更新本單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向本級政務大數據中心統一匯聚公共數據,提升公共數據質量,參與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指導監督本行業領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
第六條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對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實施日常管理,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合規審核,做好市政務大數據中心與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對接工作,指導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建立合規核查機制。
第七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負責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建設運營、服務支撐、運行維護、安全保障,以及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挖掘、仿真數據生成、公共數據加工使用、公共數據需求對接、公共數據運營合規核查等相關工作,與數據商簽訂開發利用協議,保障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流通安全和基于應用場景需求的數據成果回饋。
數據商基于應用場景需求,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開發利用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開展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等服務。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與數據商應當功能分離。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在數據商申請使用公共數據時,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也不得以強行搭售數據增值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方式限制數據商申請使用公共數據。
第三章 數據供給
第八條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公共數據資源登記工作。數源部門按要求對持有并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編制形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數據商分別對公共數據的加工使用、開發利用情況予以相應登記。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應包括數據目錄名稱、信息資源提供方、數據摘要、信息項名稱、授權運營類型、更新頻率等內容。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管理機制,組織編制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指南,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管理相關規范。
市、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數源部門編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
數源部門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相關文件,落實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工作,將本單位編制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報送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報送至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并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向社會公開。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制定目錄對接技術標準,經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同意,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推送至公共數據運營平臺。
第九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更新機制,定期會同相關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針對公共數據使用需求開展研究,適時擴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
第十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本市公共數據的匯聚、治理、分類分級,統一向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經授權使用的公共數據。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省、市公共數據管理相關規定推動本級公共數據的匯聚、治理、分類分級,并向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匯聚公共數據。
數源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公共數據源頭治理、分類分級,并配合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開展公共數據匯聚工作。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支撐保障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向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提供經授權使用的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數源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反饋的數據質量問題,持續提升公共數據質量。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使用,為數據商的開發利用提供軟硬件環境和相關支持服務。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依據保本微利的原則就其提供的必要的數據加工、算力支持、合規支持等服務向數據商收取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統一依托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組織實施,不得新建獨立的運營渠道。
已建成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渠道,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會同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等相關方進行評估,在保障可行、安全等前提下進行整合,將其納入公共數據運營平臺。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聚焦重點行業和領域,依托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挖掘高價值的公共數據應用場景,收集、匯總數源部門的應用場景需求,并定期報送至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合規核查機制,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對數據商進駐、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出域等事項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等領域展開合規核查。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定數據商進駐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相關規范,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對數據商的平臺進駐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予以注冊或不予注冊的核查結果告知申請注冊的數據商。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將數據商日常管理、不予注冊和退出等情況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定期報送至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數據商可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申請查閱政務信息共享目錄及仿真數據,并向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提出公共數據使用需求??晒┎樵兊恼招畔⒐蚕砟夸浶畔〝祿夸浢Q、信息資源提供方、數據摘要、信息項名稱、共享類型、更新頻率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格式協議,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格式協議內容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應用場景、公共數據范圍、開發利用期限、開發利用條件、數據安全要求、服務費用、進入數據交易場所交易條件、終止情形、違約責任等。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面向數據商制定公共數據使用申請核查規范,規定數據商申請使用公共數據所需的各項材料,包括公共數據應用場景、使用范圍、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內容。制定的核查規范應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共數據使用申請的合規性作出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報送至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
公共數據使用申請核查未通過的,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第二十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機制,并制定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規范。
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依據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規范通過市政務大數據中心開展審核工作。
數源部門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并將結果反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并將結果反饋數源部門、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進行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并將結果反饋數源部門、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未通過的,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應明確列出未通過審核的理由,并及時告知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由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及時反饋提出申請的數據商。
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未能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審核且未正式提出延期審核申請的,視為同意公共數據使用申請。
第二十一條 數源部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開展包括公共數據使用申請核查、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在內的公共數據運營活動時,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不得濫用公共數據運營活動中獲取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數據商提出的公共數據使用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方可通過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獲取相應公共數據。
數據商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并基于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提供的仿真數據進行模型調優、產品測試等工作。
數據商完成相關數據產品和服務的開發測試流程后,結合經審核、授權使用的公共數據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
數據商開發利用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以脫敏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指標、數據報告、數據模型算法、數據應用、數據服務等形式向社會提供。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出域核查規范,并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出域進行合規核查。核查通過并報送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備案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方可出域。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定期將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出域情況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公共數據運營機構不得對原始公共數據進行交易。
數據商通過公共數據運營平臺開發利用形成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交易時,原則上應在依法核準的數據交易場所進行。
推動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無償使用,探索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原則上有條件有償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收益分配規則,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相關主體合理獲取收益。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對于其依法合規獲取、符合條件的非公共數據,可接入公共數據運營平臺,并按規范使用。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基于數據商提出的應用場景需求,開展公共數據的整理、分析、挖掘工作并及時向數源部門回饋。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聯合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流程可追溯的安全監管體系,建立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的協同監管機制。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落實“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數據安全責任制。定期開展風險評估,排查可能影響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商業秘密保護等關鍵監管點的風險隱患。排查中發現有影響數據安全的行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有權暫停向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提供公共數據,并待問題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復提供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加強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運營管理,確保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公共數據運營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單位按照職責依法依規處理。
數據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協議的約定進行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使用,保障數據安全,并反饋數據開發利用情況。不得違反協議約定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用于約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九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監管。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需經核查通過后方可出域,形成運營全過程可記錄、可審計、可追溯的管控機制。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場景分類做好數據安全應急預案,構建公共數據安全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高效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確保公共數據安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
除從公開途徑合法獲取或者法律法規授權公開的公共數據外,原始公共數據不得從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直接導出。不可導出可通過可逆模型或算法還原出原始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
涉及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應經過脫敏、脫密處理或經相關數據所指向的數據主體依法授權后使用。
第三十條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保障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安全合規運營,制定相關平臺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技術投入和運維管理,會同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落實公共數據運營平臺與市政務大數據中心的安全對接,并制定平臺應急預案。
公共數據運營平臺須遵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并達到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三級及以上標準建設。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的日常檢查,定期將檢查情況報送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公共數據等部門依職責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過程中的網絡安全相關監督工作,督促指導各單位落實國家網絡相關安全要求。
第六章 運營監管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將數源部門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中的工作情況進行通報。通報內容包括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目錄編制及相應數據掛接情況、公共數據使用申請審核及時性、公共數據質量等,并同步納入年度廣州市公共數據管理能力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并開展日常管理,對公共數據運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經檢查認為公共數據運營工作不規范或有損公共數據安全的情況,及時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并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將公共數據運營工作相關情況定期報送至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并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公共數據運營機構進行評估。將數源部門、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市政務大數據管理機構、數據商對公共數據運營機構的評價情況納入評估內容。評估標準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公共數據運營機構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運營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七章 爭議處置
第三十五條 數源部門關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數據范圍、數據權益等事項存在爭議的,由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或數源部門與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存在爭議的,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統一上報至市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六條 數據商關于平臺管理規則、平臺進駐申請結果、公共數據使用申請結果、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出域合規核查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并報送相關材料,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如果情況較為復雜,或者涉及其他數源部門,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國家、省、市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