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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暫行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面提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以優化公共數據應用成效為目標,建立健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推進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合規有序開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推進數據要素市場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廣東省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定》《惠州市公共數據管理實施細則》《惠州市公共數據運營試點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數據要素市場建設實踐,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
按照《惠州市公共數據運營試點工作方案》要求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實施方和依法依規遴選的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對公共數據資源開展社會化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術語定義】
本規范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或者非電子形式對信息的記錄。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管理,或者法律法規
規章及上級文件對公共數據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規范所稱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指按照《惠州市公共數據運營試點工作方案》惠州市人民政府綜合授權或分領域授權的相應運營實施方,對公共數據依法合規組織開展數據治理、加工使用及產品經營等運營工作。
第四條【基本原則】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應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遵循需求導向、創新發展、依法合規,公平有序、安全可控的原則,按照“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要求,在保護個人信息、商業秘密和確保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推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授權方式】
本市公共數據運營采用綜合授權和分領域授權兩種并行方式。綜合授權運營由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組織實施,分領域授權運營由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權責分工】
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是本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健全完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承擔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指導、統籌、監督、管理職責。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負責做好本部門、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資源歸集、質量管理及加工運營等相關管理工作。
市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在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市“一網共享”平臺的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可對公共數據進行必要的加工與使用,并承擔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的運營管理、運行維護及安全保障工作。
專家審核委員會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根據《惠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評審規范》要求,為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政策制度制定與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審核工作提供專業意見。數據服務商遵循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在授權范圍內負責開展數據加工使用與數據產品經營工作。
第七條【授權決策】
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由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基于專家審核委員會的專業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開展授權決策。
第八條【收益分配】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改部門、數據主管部門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探索建立授權運營收益分配規則,市政府各部門及單位、數據服務商等主體合理獲取收益。屬于政府各部門取得的授權運營收入,依據財政相關規定繳入財政。
第三章 授權運營機制
第九條【綜合授權運營】
跨領域、跨層級和跨部門的公共數據應用需求,遵循“一場景一審核”原則,通過綜合授權方式開展運營實施工作。
第十條【授權運營程序】
(一)綜合授權運營
1、發布公告。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制定并發布征集公告,明確公共數據資源情況,面向全社會征集數據應用需求及應用方案。
2、提交申請。各企事業單位應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按照公告的要求組織申報材料,通過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提交申請,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經營情況證明材料、運營資質證明材料、應用場景說明材料、數據申請范圍及數據應用方案等。3、材料預審。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通過市公共數據授權平臺對申請單位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4、專家評審。預審通過后,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委員會對申請單位的安全條件、信用條件、業務技術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審,對運營應用場景的安全性和合規性等進行集體研討,出具論證評審意見。
5、結果公示。市數據主管部門結合專家審核委員會專家評審意見,充分考慮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按照“三重一大”事項要求進行決策,并公示決策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 個工作日。6、協議簽訂。結果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組織簽訂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授權運營范圍。授權運營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3 年,期限屆滿后,數據服務商應按程序重新申請認定。
(二)分領域授權運營
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會同市數據主管部門,推薦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服務商參與公共數據分領域授權運營工作。具體程序參照綜合授權運營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準入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參與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數據服務商。
(一)符合國家、省、市有關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規定,具備數據領域專業資質、知識人才、技術條件和生產服務能力,并符合相應的信用條件。
(二)經營狀況良好,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重大違法記錄,未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三)具備成熟的數據管理能力和數據安全保障能力,在保障數據安全、開發數據產品、開展運營服務多方面具備相關項目經驗;
(四)符合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其他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數據供給】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明確可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并根據社會需求進行動態化管理。已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可通過綜合授權、分領域授權方式進行供給,由數據服務商根據審核通過的數據應用需求進行申請調用。
第十三條【數據產品與服務】數據服務商基于惠州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對公共數據進行數據治理與加工運營,形成數據產品與服務,經業務合規性和安全審核后對外提供。
第十四條【信息披露】
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披露機制,公開授權運營相關信息。參與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的數據服務商基于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披露公共數據使用情況。第四章 運營監管機制
第十五條【統籌管理】
市數據主管部門加強統籌推進公共數據綜合授權運營,基于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對數據開發利用全流程進行監督管理。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加強統籌推進公共數據分領域授權運營,落實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全流程的安全合規和監督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審核管理】
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委員會對數據服務商資質申請與數據應用需求申請進行綜合評審。
第十七條【備案管理】
簽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協議、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實施的相關工作情況,由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或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數據服務商或公共數據運營工作出現重大情況變更時,市政
務數據事務中心應及時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平臺運營管理第十八條【平臺定位】
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是支撐開展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工作的統一數據基礎設施,由惠州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負責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平臺流程】
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支持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所有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服務商資質申請、審核認證、協議簽署、供需對接、數據加工、數據產品與服務審核等,確保授權運營全流程中各類主體的活動全面留痕。
第二十條【平臺功能】
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通過應用隱私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實現數據服務商和專家管理、數據資源管理與授權、數據產品開發與使用等功能,確保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流程安全、可控、可溯源。
第二十一條【平臺監管】
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支持市數據主管部門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全流程進行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留存相關審核與備案記錄,實現對授權運營的有序推進。第六章 數據安全
第二十二條【安全責任】
明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各相關方的安全責任,厘清責任邊界,壓實主體安全保護責任。通過綜合授權方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實施的,市數據主管部門應對全流程的數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數據安全評估和檢查。通過分領域授權方式開展公共數據運營實施的,市各公共數據提供部門應對全流程的數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并對數據安全情況進行備案處理。
各相關方應設置或者明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的安全管理組織,確定安全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體系,通過制度與技術兩方面的安全規范,支撐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安全實施。市數據主管部門制定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數據安全保障實施辦法,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機制,落實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平臺基礎上,通過數據權限管理、數據訪問控制、數據安全審計、數據安全加密等方式,保障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全流程安全。定期組織開展信息系統及授權運營相關平臺的安全測評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防止數據丟失、泄露、濫用等情況發生。
第二十四條【應急處理】
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事件或數據安全風險的應急處理機制,做好應急預案,通過應急演練、風險處理等方式確保數據安全。
第七章 運營評價
第二十五條【成效評估】
市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成效評估制度,會同有關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組織開展評估。數據服務商應配合做好評估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二十六條【退出機制】
對本市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整體成效的評估結果將作為數據服務商重新申請授權運營資質認定的評審參考依據。運營成效評估結果未達標準的,數據服務商應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并提請重新評估。未在限期內完成整改或重新評估結果不通過的,退出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授權運營協議期間,數據服務商因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繼續參與公共數據運營工作的,可向市政務數據事務中心申請退出,經市數據主管部門或市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審核后公示。
第二十七條【能力提升】
市數據主管部門全流程跟蹤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整體成效的評估結果,定期總結先進經驗作法,選取典型的公共數據應用場景進行案例宣傳,并組織相關培訓交流,推廣優質成果。
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解釋】
本規范由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規范自 2024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