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培育數據要素市場,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市數據局起草了《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內容
《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二、征求意見時間
2025年3月18日至3月27日。
三、意見反饋及聯系方式
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有關意見建議請發送至指定郵箱(郵件標題請注明“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意見)。
聯系地址:普洱市數據局(普洱市思茅區茶城大道67號),聯系人及電話:市數據局數據管理服務中心張老師:0879—2172810,電子郵箱:pessjj@126.com
附件:1.《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2.《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普洱市數據局
2025年3月18日
附件1
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規范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促進一體化數據市場培育,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云南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普洱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普洱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普洱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管理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可將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在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權益的前提下,納入授權運營范圍。
以政務數據共享方式獲得的其他地區或部門的公共數據,用于授權運營的,應征得共享數據提供單位同意。
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公共數據及相關處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授權運營,是指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技術服務的活動。
實施機構,是指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授權模式確定的、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授權運營活動的單位。
運營機構,是指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運營的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平透明、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則。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工作,推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規則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協同復用、融合創新的數據要素開發利用生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內的公共數據提供、質量管理、應用場景拓展等工作。
運營機構應依法依規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授權范圍內已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鼓勵其他經營主體對運營機構交付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再開發,融合多源數據,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價值,繁榮數據產業發展生態。
第二章 方案編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數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數據管理機構應牽頭組織編制或指導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實施機構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并做好實施方案備案管理。實施方案應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確保可實施可落地。
第七條 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授權運營名稱;
(二)授權運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三)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四)授權運營模式,包括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五)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六)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七)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八)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九)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十)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十一)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十二)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要求,審議通過后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應負責或協助將本地區實施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經審定同意的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作較大變更的,應按原流程重新報請審議同意。
縣級以上各級數據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地區、本部門各類實施方案的備案管理,加強動態跟蹤。
第三章 協議簽訂
第九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審定同意后的實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并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
第十條 運營機構基本條件:
(一)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
(二)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
(三)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內容應包括:
(一)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資源范圍及數據資源目錄;
(二)運營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5年;
(三)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及其技術標準、安全審核要求、業務規范性審核要求;
(四)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的技術支撐平臺;
(五)資產權屬,包括軟硬件設備、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的權屬;
(六)授權運營情況信息披露要求,運營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再開發要求;
(七)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要求、收益分配機制;
(八)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要求和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措施;
(九)運營成效評價,續約或退出機制;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十二)協議變更、終止條件;
(十三)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運營實施
第十二條 運營機構按照授權運營協議約定的公共數據需求清單提出數據申請,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牽頭或會同數據提供單位審核通過后,向運營機構開放相應權限。
第十三條 運營機構應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內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模型訓練和開發利用,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
第十四條 授權運營單位在數據加工處理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公共數據質量問題的,可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定期向社會披露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接受社會監督。
運營機構將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要求進行登記,及時公開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定期向社會披露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授權運營保護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鼓勵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依法合規通過技術、產品和服務、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區、各部門數據治理和服務能力建設。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按照國家、省級和市級有關價格政策執行。
鼓勵多方合作開展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運營,探索成本分攤、利潤分成、股權參股、知識產權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機制。其中,對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免費提供。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八條 授權運營各參與方在開展數據資源處理、數據產品加工活動或使用公共數據產品等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授權運營各參與方嚴格防控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原始公共數據資源直接進入市場。
實施機構應強化對運營機構涉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內控審計。
第十九條 運營機構應履行數據安全主體責任,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內控管理、技術管理和人員管理,不得超授權范圍使用公共數據資源,嚴防數據加工、處理、運營、服務等環節數據安全風險,切實保障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運營機構需加強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成本、收入和支出的內部管理,對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相關的財務收支按照現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采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的原則,行業主管部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實施機構、運營機構以及相關各方承擔相關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共數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主管部門,應依職權對公共數據運營機構開展的活動進行檢查、評估。對公共數據運營管理機構運營過程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對相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取消其公共數據資源運營資格。
第二十三條 授權運營各參與方應該通過管理和技術措施,加強數據關聯匯聚風險識別和管控,保障數據安全。發現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的行為,應立即停止相應活動,并及時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網信等部門報告。公共數據運營參與方不得泄露、竊取、篡改、毀損、丟失、不當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提供可還原出原始數據的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鼓勵和保護干部擔當作為,先行先試,改革創新,營造鼓勵創新、包容創新的干事創業氛圍,堅決防止以數謀私等“數據上的腐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對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管理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有關細則。
本規定實施前已開展相關活動的按照有關要求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本規定施行后新開展的授權運營活動按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黨群機關、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參照本規定執行。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規定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規定由普洱市數據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規定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操作指南
一、設定依據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普洱市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
二、授權運營范圍
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
三、運營機構
獲得授權的法人組織
四、授權方式
整體授權、領域授權、場景授權
五、授權程序
方案編制→提交申請→初審→專家論證→政府審議→發布公告→運營機構響應→專家評審→選定運營機構→協議簽訂→授權運營
六、提交材料
(一)實施方案提交材料
1.授權運營名稱;
2.授權運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風險防控等;
3.運營機構的選擇條件,包括資金、管理、技術、服務、安全能力等;
4.授權運營模式,包括整體授權、分領域授權或依場景授權等;
5.授權運營的數據資源范圍、數據資源目錄、數據更新頻率及數據質量情況等;
6.授權運營期限、建設內容、技術保障、實施進度、評價標準、退出機制、資產管理等;
7.擬提供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應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業和產業發展、行業發展兩大類,以及預期產品和服務形式等;
8.運營機構授權范圍內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機制、收益分配機制等;
9.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10.實施機構、運營機構及相關參與方權利義務;
11.授權運營的監督管理及考核評價要求;
12.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二)運營機構提交材料
1.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機構申請表;
2.具備數據資源加工、運營所需的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
3.經營狀況和信用狀況良好;
4.符合國家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七、授權流程
附件
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構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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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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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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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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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性質 |
£國有獨資 £國有控股 £集體企業 £私營企業 £股份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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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萬元) |
員工人數 |
聯系人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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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數據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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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條件 |
£專業資質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治理能力、數據產品開發能力、專業團隊等資質證明材料) £無不良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過重大數據安全事件等) £安全承諾書 £其他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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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分析 |
以附件形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授權運營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技術方案、社會需求、市場規模、預期成效等方面,建議圖文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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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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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承諾 |
本單位承諾,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過程中將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數據開發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確保本申請表填報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接受相關行業部門指導監督。
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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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現將《普洱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數據作為繼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之后的第五大生產要素,是重要的基礎性戰略資源。202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提出:“落實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要求,授權符合條件的運營機構開展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經營和技術服務”。隨后國家層面又作出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和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培育的重大部署,國家發改委、國家數據局先后印發了《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以及《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旨在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培育一體化數據市場,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省級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公示數據資源授權經營的政策依據和操作路徑,制度化、規范化推進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加快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普洱市數據局借鑒相關經驗,結合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規定》。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規定》起草工作,普洱市數據局先后前往山西呂梁、云南大理等地進行了考察,深入學習浙江杭州、金華、臺州等先進省、市在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等方面的經驗做法,認真研究了各地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政策文件,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云南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普洱市實際,起草了《規定》,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反復論證修改完善后形成文稿。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六章29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適用范圍,實施機構和運營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職責,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應遵循依法合規、公益優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則,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等從事壟斷行為;第二章,規定了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的要求和12個方面內容,提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應按照“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審議通過后實施;第三章,明確了成為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機構需滿足的條件,提出了要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談判等公平競爭方式選擇運營機構,簽訂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協議,規定了運營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第四章,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路徑,規定了運營機構應在安全可控的開發利用環境內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確保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可管、可控、可追溯,提出了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價格按照國家、省級和市級有關價格政策執行,對于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免費提供。第五章,規定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各參與方應遵守法律法規,落實“誰采集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履行數據安全義務,承擔相關責任,保障數據安全;第六章,明確了縣級以上數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有關細則,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可參考本《規定》有關程序要求授權使用,維護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數據權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四、評估論證情況
《規定》參照國家發改委、國家數據局印發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規范(試行)》,學習借鑒先進省、市經驗,結合普洱實際進行優化完善,細化和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的法律依據和操作路徑,明確了授權運營應把握的主要原則、實施路徑和權責義務,是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價值有序釋放的重要保障,為規范化開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提供指引。經過全面評估,《規定》具備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與國家、省級宏觀政策取向一致,實施后有利于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釋放數據要素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