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功能區數字化工作領導小組,數字濟寧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現將《濟寧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數字濟寧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濟寧市大數據局代章)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寧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數據管理,推動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應用,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數字濟寧”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制度,綜合管理、調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數據資源。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按照本級統一規劃,分別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和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需求導向、分級分類、統一標準、規范應用、創新發展、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開放機制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領導,統籌解決公共數據開放重大事項,鼓勵、引導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等單位開放自有數據,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創新發展。
市、各縣(市、區)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組織、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推動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并組織社會力量對公共數據開放活動進行績效評價、風險評估。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納入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年度考核范圍,制定公共數據開放考核指標。
第九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設完成的,應當進行整合、歸并,并納入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開放公共數據的,應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
第十條 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予開放的外,公共數據應當依法開放。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的公共數據,可以有條件開放;其他公共數據,應當無條件開放。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提供單位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
第三章 數據開放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重點和優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就業、教育、交通、氣象等數據,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數據。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確定重點和優先開放的數據范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行業組織、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實行目錄管理,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培訓會議。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編制規范,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目錄和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確定公共數據的開放屬性、類型、條件和更新頻率,并進行動態調整,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公布。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因法律、法規修改或者職能職責變更,申請調整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開放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
(一)提供數據下載;
(二)提供數據服務接口;
(三)以算法模型提供結果數據;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時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的開放需求,并以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清洗、脫敏、脫密、格式轉換等處理,并及時更新、維護,確保開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的,可以通過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提出異議或者建議。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第四章 數據利用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大數據應用和行業發展現狀,建立多元化的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行業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應用。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以及優秀服務推薦、聯合創新實驗室等方式,推動“產學研用”協同發展,營造良好的數據開放氛圍。
第十七條 鼓勵數據利用主體利用公共數據開展科技研究、咨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等活動。
數據利用主體應當遵循合法、正當的原則利用公共數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通過開放平臺,對社會價值或者市場價值顯著的公共數據利用案例進行示范展示。
鼓勵數據利用主體與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開展合作,將利用公共數據形成的各類成果用于行政監管和公共服務,提升公共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公共數據提供單位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同意的,應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未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根據協議提供服務,及時了解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活動是否符合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規定和協議要求,并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協議要求對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第二十條 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數據利用協議的約定,向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情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等成果的,應當在成果中注明數據來源和獲取日期。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合法獲取的公共數據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交易,有關財產權益依法受保護。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提高公共數據社會化開發利用水平。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明確授權主體,授權條件、程序、數據范圍,運營平臺的服務和使用機制,運營行為規范,以及運營評價和退出情形等內容。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對被授權運營主體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建立本市公共數據開放的安全管理體系,指導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開放平臺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護體系,完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開放平臺安全可靠運行。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與公共數據分級分類開放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關公共數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以及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審查機制,數據經審查后通過開放平臺統一開放。
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不得向社會開放,不得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利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過程中,未遵守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應當終止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放、更新公共數據的;
(二)拒不回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數據開放需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本單位已建成的開放渠道納入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的;
(四)未經同意變更公共數據開放屬性的;
(五)未按照規定終止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開放數據進行脫敏、脫敏等處理;
(七)未按照規定履行數據開放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共數據開放活動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經確定予以免責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民航、道路客運、公共資源交易等公共服務企業的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