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關于進一步深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關于進一步深化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健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決策部署,錨定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世界領先目標,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全面優化營商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全面落實《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 以高水平保護推動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24〕43號)及《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建立與國土空間規劃充分銜接融合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調整機制,推動相關成果數據實時共享共用。探索制定更加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服務和保障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科學指導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大數據發展中心、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提升規劃環評宏觀預防效力
強化環評在規劃階段環境污染風險的源頭預防作用。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專項規劃編制機關在編制開發利用規劃、行業發展規劃或具有規劃性質的開發建設方案時,應根據規劃內容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評。規劃環評編制過程中應認真識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指出的、群眾重復信訪率較高的區域、流域、海域已有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銜接落實區域和行業碳達峰實施方案、能耗雙控、清潔能源替代等政策要求,提出相關解決方案及規劃優化調整建議,確保在不增加新的環境矛盾點的基礎上逐步消解現有環境污染風險,推進降碳減污協同增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將規劃環評成果實時更新至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推動成果應用見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水務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大數據發展中心、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優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一)簡化一批建設項目環評。對未占用優先保護單元、占用重點管控單元現狀環境質量未超標、通過監管可以減少生態環境影響的部分行業建設項目,指導建設單位簡化優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填報,通過制定行業技術指南做好相關行業環境管理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推行環評“打捆”審批。對于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擬謀劃實施的同行業類型建設項目,審批權限一致的情況下,實施“打捆”審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健全建設項目總量指標保障機制。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各市縣政府做好總量指標的協調調度工作,統籌考慮產業布局、污染物擴散條件等,分區域分級建立總量指標臺賬,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行年度“算賬”,優先保障“五向圖強”新質生產力建設,確保在守住環境質量底線的情況下支持項目建設。(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加強建設項目審批信息數據共享。協調生態環境部將我省環境影響評價系統審批信息數據全面接入海南省政務中臺應用智能表單,進一步提升項目數據共享共用比例。逐步應用全省統一的電子批文庫、電子簽章平臺等基礎功能,提升便利度。(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
四、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一)推進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我省審批權限范圍內,實施環評與排污許可“兩證審批合一”,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可統一辦理環評與排污許可手續。環評文件及批復中的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應納入排污許可證,實現環評與排污許可無縫銜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簡化排污許可變更手續。對于需變更事項,審批部門發放“排污許可證變更須知”以附件形式納入排污許可證(副本),同步納入省電子信息證照庫,排污單位到期換證或重新申請時,將“排污許可證變更須知”一次性納入排污許可證(副本)。(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統籌固定污染源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搭建全省固定污染源管理平臺,實現固定污染源“一源一檔”,依托平臺開展清單化管理和非現場監管,按規定開展涉企檢查,提升污染防治攻堅戰治理成效。基于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探索在火電、石化、建材等部分行業試點實施行業平均排放績效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全面推動產業園區內各項環境管理制度銜接互動
(一)試點優化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更新機制。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動態優勢,優化省級及以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調整程序和內容,產業園區規劃修編時可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動態更新機制開展規劃環評的優化調整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排污許可聯動。對于已經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要求的省級以上產業園區,未納入重點行業的建設項目,推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內容精簡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簡化入園中試項目環評。對于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不變、僅原輔料和產品發生變化的生物醫藥制造及其研發中試項目、實驗室項目、石化新材料研發中試項目等,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未超過原環評或排污許可證的,可依法簡化相關環評的辦理流程,相關生產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納入執行報告,建設單位不得將相關研發中試項目變更為永久性、實質性生產項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六、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一)強化重大項目服務保障。主動對接省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動態更新全省重大項目環評服務清單,利用好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采取專人跟進、全程跟蹤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等措施,保障重大項目落地見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洋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共享環境基礎數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市縣政府應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園區生態環境質量統一監測及評估,編制園區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報告,分析評價園區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園區環境質量現狀評估結果及環境監測數據實行共享,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可直接使用和引用園區環境質量狀況評估數據及評估結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省生態環境廳應定期開展簡化環評類別、“打捆”審批類別環評文件的監督檢查,按季度不低于50%比例對上述類別環評文件進行質量復核,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依法處理環評批復。各市縣應加大環評和排污許可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無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八、整頓規范第三方服務市場
研究建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的環評編制單位和人員的環境信用評價機制,對在我省開展業務的環評編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主要編制人員開展行業信用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有利于建設單位選取優質第三方服務機構,高質量完成各項報告編制工作,快速推進項目審查審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九、落實環境管理要求
各市縣政府和各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快園區污水收集管網、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集中處理、集中供熱供氣供冷等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和環境應急響應機制,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省生態環境廳應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綜合管理名錄等文件,明確重點行業、簡化行業類別及相關改革措施的操作細則,并定期評估各市縣及產業園區環境質量變化情況,評估后發現環境質量明顯降低的,相關市縣政府或園區取消享受本文的相關改革政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