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擴權縣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更好發揮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功能,健全完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根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財資〔2024〕108號)等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公安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水利廳
2025年9月22日
四川省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更好發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公共服務功能,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辦法(試行)》(財資〔2024〕108號),以及《中共四川省委關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川委發〔2018〕28號)《四川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川辦發〔2023〕2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是指為滿足城鎮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而控制的、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工程設施等資產。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按照功能及特征,分為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能源設施、環衛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綜合類設施、信息通信設施、其他市政設施。
(一)交通設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橋梁、城市隧道、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城市客運輪渡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其他交通設施等;
(二)供排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設施、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其他供排水設施等;
(三)能源設施包括城市燃氣設施、集中供熱設施、其他能源設施等;
(四)環衛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建筑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公共廁所、其他環衛設施等;
(五)園林綠化設施包括公園綠地、廣場用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園林綠化設施等;
(六)綜合類設施包括地下綜合管廊、其他綜合類設施等;
(七)信息通信設施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其他信息通信設施等;
(八)其他市政設施包括城市照明設施、公共停車場設施、其他設施等。
第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實行分級分類、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財政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管護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
主管部門是指按照各級政府規定,負責管理本級政府有關交通、排水、供水、燃氣、供熱、市容環衛、園林綠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設施的部門。
第五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實施信息化動態管理;統籌協調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編制審核工作;推動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行業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管護單位開展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匯總統計并報告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按照規定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事項;組織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績效管理工作;接受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主管部門確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數據的填報口徑和量價統計方法。
第七條 各建設單位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的項目建設和建設期間的管護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及時辦理交付使用手續。未明確管護單位期間,暫由建設單位確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并履行管護職責,管護單位明確后再按規定辦理移交。
第八條 各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會計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協調、權責一致、規范核算、全面報告的原則。
(一)統籌協調。合理劃分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職責邊界,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統籌協調,堅持建管并重,強化資產管理意識,維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安全、完整。
(二)權責一致。構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管護單位分級管理、權責一致的監督管理機制,堅持誰管護、誰負責的原則,推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合理配置、科學管護、規范處置。
(三)規范核算。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采用各類投資建設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嚴格資產確認和登記入賬核算。
(四)全面報告。落實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要求,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全部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報告,做到全口徑、全覆蓋,不重不漏。
第十條 主管部門和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管理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實現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
形成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債券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城市需求,結合財政承受能力,堅持綠色環保、節能高效、可持續發展理念,科學配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應當依法嚴格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強化事前功能評估和債務風險評估,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嚴禁為沒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違法違規舉債,不得增加隱性債務。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相關要求,加快辦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好相應財務調整、資產移交等工作。
涉及一個項目移交給多個管護單位或一個項目部分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劃分,分別辦理移交。
第三章 維護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體制,確定管護單位。管護單位難以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明確。
第十六條 管護單位應當健全完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責任制,落實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進行日常檢查與維護,確保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條 具有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有效盤活和高效利用。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有償使用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報廢、損失核銷、無償劃轉、置換、轉讓等。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報廢或損失核銷:
(一)根據當地市政規劃或更新改造,需要拆除的;
(二)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三)涉及盤虧、非正常損失的;
(四)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結合所管理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處置應當按照主管部門處置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管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或者核銷賬務。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市政基礎設施資產處置形成的收入和由行政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由本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省級事業單位管理維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后,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二十五條 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建設的市政基礎設施管護期間產生的有償使用收入,按規定優先用于償還對應項目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管護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推進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銜接,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存量情況、養護維修情況以及績效情況等作為設施運維、新建及改(擴)建項目等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基礎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應當納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實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地理信息地圖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詳見附件)是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的基礎。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有關具體數據信息項,商同級財政部門后報財政廳調整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卡片信息要素。
第三十條 管護單位應當及時填制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片,建立完善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數據庫。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信息發生變更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卡片信息,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錄入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應當與行業統計報表系統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與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實現市政基礎設施數據匯集、數據融合、數據服務和數據開放,推進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數據與行業管理信息數據共享和銜接。
第三十二條 管護單位應當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時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登記入賬,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明細賬數據應與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卡片信息保持一致。
對于采用建設方式配置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估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第三十三條 管護單位應當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定期盤點、對賬,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涉及資產價值增減變動的,管護單位應當及時調整相關賬目。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政府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對應的債務金額、形式等信息,加強對政府債務形成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績效管理制度,推動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設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績效管理目標及指標,按要求組織開展績效評估、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運用,提升資產管理質效。
第三十九條 管護單位按規定開展績效自評,績效自評報告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新建項目預算、建設資金分配和管護費用安排掛鉤,提高財政資金資產配置效益。
第八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是國有資產報告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
第四十一條 管護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月報和國有資產年度報告,與本單位財務報告保持銜接,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主管部門,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有資產報告制度規定,對下級主管部門部署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編制工作,參與下級主管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數據聯審和印證,審核匯總所屬管護單位和下級主管部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級和下級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并按照規定程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基本情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類型、數量、入賬價值、債務形成資產情況等;
(二)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市政基礎設施資產配置、維護使用、處置管理和收益情況;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管護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統一部署,組織落實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審議意見的整改工作,報告整改情況。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專項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管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由主管部門建立輔助賬或備查簿管理,相關管理情況在主管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十九條 各市(州)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廳、省級有關市政基礎設施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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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礎設施資產信息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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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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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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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會計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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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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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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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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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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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驗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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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決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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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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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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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計量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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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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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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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 |
財政撥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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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原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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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財政撥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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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入賬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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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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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賬憑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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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攤銷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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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攤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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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攤銷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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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折舊/攤銷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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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計提折舊/攤銷月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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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折舊攤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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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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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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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收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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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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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收益(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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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年收費(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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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舉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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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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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債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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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發行金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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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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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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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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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護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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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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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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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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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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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處理/供水能力 (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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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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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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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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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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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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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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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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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單位會計科目、資產分類依據《政府會計準則》和《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2〕38號)填寫。
2.資產名稱根據具體實物進行填寫。
3.項目代碼指通過財政預算項目進行建設購買的市政基礎設施,填寫相應的項目代碼。
4.交工驗收日期、竣工驗收日期是指交工證書、竣工證書上寫明的日期。
5.數量計量單位為平方米、千米、座、組等。分情況選擇填列。
6.起始點和終止點為設施路段的訖點。
7.年處理/供水能力指供排水設施等的年度處理水資源總量。
8.坐落位置指設施建設的地理位置。
9.設計年限是道路、橋梁、軌道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
10.價值類型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分情況選擇填列。
11.經費來源根據資金來源填寫。
12.資產原值是該項目入賬價值。資產凈值=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原值和折舊參照政府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填列。
13.是否舉債。針對建設和維護市政基礎設施(如道路、橋梁、供水和污水處理系統、公共交通等)是否采取借款。如實填列。
14.舉債方式包括專項債和其他。分情況選擇填列。選擇其他方式的在備注欄明確具體情況。
15.管理部門指管護單位內具體的管理部門。
16.管護單位是負責管理維護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