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5部門印發的《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投資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和申請材料清單》(發改投資〔2019〕268號)等文件精神,為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提高 “一網通辦”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和申請材料清單(2019年版)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清單(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申請材料清單(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優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訂完善相關辦事指南,統一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名稱和申請材料。各級審批部門不得要求項目單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請材料。
二、各級有關部門要按照《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優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圖(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圖(附件5)要求,落實“多評合一”“容缺辦理”“區域評估”“聯合審驗”等專項改革舉措,進一步優化并聯辦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分階段實行“一張表單、并聯審批、限時辦結”模式,推動投資審批事項全程在線、高效便捷辦理,將一般性企業投資項目全流程審批時間壓減至100個工作日以內。
三、各類投資審批管理事項要統一通過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通過在線平臺辦理審批和歸集信息要統一使用本通知規定的事項名稱和申請材料名稱,確?;ヂ摶ネê蛿祿蚕?。項目單位在線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部門的批準文件,作為后續審批事項申請材料的,應通過在線平臺共享獲得,不得要求項目單位重復提交。
四、本通知中的審批管理事項和申請材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投資審批制度改革中有關事項有調整的將及時修訂和公布。
附件:1.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清單 (2019
年版)
2.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申請材料清單(2019
年版)
3.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優化方案
4.河南省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圖
5.河南省一般性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圖
附件1
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統一名稱清單(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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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批事項名稱 |
適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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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立項審批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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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非企業組織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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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非企業組織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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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審批 |
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項目??偼顿Y5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審批項目建議書。其中對政府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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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 研究報告審批 |
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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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選址意見書 |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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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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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在風景名勝區內除下列禁止活動以外的建設項目: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 (四)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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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應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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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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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 (三)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碼頭、取(排)水口、棧橋、護岸、船臺、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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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 考古許可 |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二)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三)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 (四)經考古調查、勘探,在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地下文物遺存的(原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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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設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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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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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規劃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可以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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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 |
包含“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核”、“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審批”、“臨時占用林地審批”3個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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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壓覆重要礦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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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
政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項目??偼顿Y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不審批初步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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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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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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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涉及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三)涉及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措施,以及因公共利益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拆除的; (四)涉及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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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核發 |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農村村民住宅、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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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一)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軍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新改擴建行為; (二)部分地方法規規章中明確的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火車站、重要郵(快)件處理場所、電信樞紐場所,以及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投資、居住、使用的賓館、旅館、酒店和寫字樓等建設項目新改擴建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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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核); (二)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三)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原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四)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原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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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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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節能審查 |
除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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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 評價審批 |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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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取水許可審批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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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工程建設涉及占用城市綠地、砍伐或遷移樹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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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工程建設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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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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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涉路施工活動審批 |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四)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六)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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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審批) |
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其中,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農業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設施需要建設替代工程滿足原有功能的,需要進行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審批;不能建設替代工程的需要進行評估,補償相關費用上交財政用于灌排設施改造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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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在氣象臺站保護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保護范圍由省氣象局每年年初進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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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新建、改建、擴建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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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或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備)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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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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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級和技術等級公路)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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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竣工驗收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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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聯合驗收 |
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防雷裝置竣工驗收”“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專項驗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航道養護工程交(竣)工驗收”“國家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農村電網改造升級中央預算內投資工程驗收”“國家重點建設水電站項目和國家核準(審批)水電站項目竣工驗收”“煤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附件2
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管理事項申請材料清單
(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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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批事項 名稱 |
材料 序號 |
申請材料清單 |
提供單位 |
適用情形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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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立項審批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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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01 |
項目申請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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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申請人或轉送單位的申請文件,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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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選址意見書 |
主管部門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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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用地預審意見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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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 |
項目報送單位,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 |
重大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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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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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并購項目申請報告還應包括并購方情況、并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并購方情況、被并購后經營方式、范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
項目單位、 國有資產主管部門 |
外商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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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6號令)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標方案,審批部門一并辦理招標方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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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01 |
項目備案信息登記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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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
01 |
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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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建議書文本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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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01 |
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已列入相關規劃的項目無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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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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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可行性研究報告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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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選址意見書 |
主管部門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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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用地預審意見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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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節能審查意見 |
節能審查 機關 |
除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如為同一審批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申請人只需提供節能審查意見的名稱、文號,不再提交節能審查意見的原件或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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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審核意見 |
項目報送單位,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 |
重大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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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省級人民政府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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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意見 |
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 |
涉及影響航道通航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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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16號令)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標方案,審批部門一并辦理招標方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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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選址 |
01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書(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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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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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選址意向方案(包括項目選址方案圖件和文字說明。方案文本應分析說明項目擬選用地范圍和四至,與有關城市、鎮(鄉)、村和風景名勝規劃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的關系,項目建設控制要求)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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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項目所在地市、縣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初審意見。其中,跨市、縣的建設項目,應有沿線各市、縣有關主管部門分別出具的初審意見 |
主管部門 |
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選址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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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及專家審查意見 |
項目單位 |
(一)未納入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城鄉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交通、水利、電力、通訊等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因建設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資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獨立選址建設的國家或省重點建設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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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0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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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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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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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需提供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和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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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意圖(包含城市周邊范圍線)及其他相關圖件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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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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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2000年國家大地坐標系)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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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01 |
擬建項目選址方案(主要包括:1.項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2.項目的選址比選方案;3.項目對風景名勝區的資源生態和景觀環境影響評價分析;4.項目的初步設計及其它基礎資料;5.項目用地紅線圖)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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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在風景名勝區內實施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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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擬建項目所在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查報告(報告中附專家審查意見)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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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擬建項目所在風景名勝區的規劃文件及批復(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文本及批復文件) |
相關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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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01 |
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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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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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項目單位 |
涉及出讓用地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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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或書面意見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涉及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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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 |
01 |
移民安置規劃審核申請函 |
項目單位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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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及附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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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批復文件 |
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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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01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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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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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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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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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規劃調整或拆遷已取得同意或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等材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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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01 |
征求意見文件(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建設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必須進行該工程的理由說明)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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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單位申請函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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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內容包括: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標出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還需上報相關建筑的總平面圖、平面、立面、剖面圖)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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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及為保護文物安全及歷史、自然環境所采用的相關措施設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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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 |
文物保護 單位 |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二)經評估影響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環境安全的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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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
項目單位 |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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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申請書(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及法人登記證明;文物名稱;工程名稱、地點、規模) |
項目單位 |
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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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內容包括: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并標出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還需上報相關建筑的總平面圖、平面、立面、剖面圖)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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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工程對文物可能產生破壞或影響的評估報告及為保護文物安全及歷史、自然環境所采用的相關措施設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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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10 |
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措施 |
文物保護 |
(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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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
項目單位 |
(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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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相應級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
(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二)涉及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的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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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函 |
項目單位 |
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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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設工程工程范圍相關材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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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考古發掘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經考古調查、勘探,在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地下文物遺存的應提供(原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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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文物行政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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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設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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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
01 |
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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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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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包括排污口選址方案、建設方案、排污口設置環境影響預測分析、水環境保護及風險防范措施)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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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與排污口設置有利害關系第三方的承諾書或達成的協議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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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0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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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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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 |
01 |
使用林地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使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使用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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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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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屬于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符合城鄉規劃的項目,還需提供規劃許可證或選址意見書) |
項目審批部門或有關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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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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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初步審查意見 |
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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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現場查驗表 |
縣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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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用地單位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方案或者與林權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包括恢復面積、恢復措施、時間安排、資金投入等內容 |
項目單位 |
臨時占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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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擬修筑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圍填海等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修筑設施在選址選線上無法避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比選方案) |
項目單位 |
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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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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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修筑設施的文件 |
相關審批部門或有關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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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核) |
11 |
擬修筑設施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和自然生態系統影響的評價報告或者評價登記表,以及減輕影響和恢復生態的補救性措施(濕地恢復或者重建方案,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不利影響的方案) |
項目單位 |
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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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示材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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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省級林草行政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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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設項目在林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設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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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01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申請函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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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
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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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含建設項目選址位置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范圍與擬壓覆礦區關系疊合圖、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儲量估算結果表、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不可避免性論證材料等內容)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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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的評審備案證明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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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簽訂的協議原件、礦業權許可證復印件(加蓋礦業權人公章) |
項目單位 |
建設項目壓覆已設置礦業權礦產資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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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
01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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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審批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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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文本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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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01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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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明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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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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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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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01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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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筑結構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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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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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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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專業部分,含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出圖專用章和執業專用章)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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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相應的說明文件 |
項目單位 |
涉及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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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
項目單位 |
涉及需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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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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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規劃(建筑)方案批準意見書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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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風洞試驗報告 |
項目單位 |
涉及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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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對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50223)規定的特殊防范類(甲類)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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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
01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報告和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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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用地批準書或不動產權證書)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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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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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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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申請 |
項目單位 |
涉及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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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申請 |
項目單位 |
涉及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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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使用性質的申請 |
項目單位 |
涉及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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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
01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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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 |
項目單位 或個人 |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民住宅,其中簡要設計說明僅適用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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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村民委員會討論同意、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意見 |
村民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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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鄉鎮(街辦)的初審意見 |
鄉鎮(街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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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擬建項目用地的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
項目單位 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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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房屋用地四至圖(含四鄰關系) |
項目單位 或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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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農用地轉用批復文件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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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01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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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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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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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建設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1:2000地形圖或1:500總平面圖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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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或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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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01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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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擬報批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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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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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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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其中,重要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第10項防洪評價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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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項目建設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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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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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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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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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防洪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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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原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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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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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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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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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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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原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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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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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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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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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節能審查 |
01 |
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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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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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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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01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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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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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的說明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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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公眾參與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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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取水許可 審批 |
01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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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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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項目備案證明 |
備案機關 |
屬備案類項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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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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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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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表)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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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初審文件 |
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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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01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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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擬建項目施工平面圖、涉及影響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樹木平面圖,樹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現狀樹木位置圖) |
項目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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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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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古樹名木移植專家論證意見 |
項目單位 |
僅涉及古樹名木移植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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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設計變更方案和圖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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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項目完工后恢復協議(包括恢復承諾書、恢復具體時間和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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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01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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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擬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 |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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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市政設施建設的設計文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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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含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安全評估報告及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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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圖 |
項目單位 |
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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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挖掘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放樣資料;挖掘破路設計圖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組織設計 |
項目單位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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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城市排水指導意見 |
城市排水 主管部門 |
對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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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對橋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監測方案,以及對橋梁、隧道影響的分析評估報告,或原設計單位的荷載驗算書及安全技術意見 |
項目單位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保護區域內申請的挖掘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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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安全評估報告(橋梁、隧道的原設計單位的荷載驗算書及技術安全意見、施工組織、事故預警和應急搶險方案、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定期自行檢修方案和配合橋梁管理部門做好日常檢測、養護作業的承諾書) |
項目單位 |
涉及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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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01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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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同意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設施的書面意見 |
相關產權單位或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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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具有市政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遷移、改建設計方案、設計圖紙、位置平面圖及詳細數據資料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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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涉路施工活動審批 |
01 |
涉路施工許可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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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工程批復文件 |
項目審批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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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設單位身份材料(包括企業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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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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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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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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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審批) |
01 |
項目可研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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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占用灌排設施補償項目申報文件 |
項目單位 |
占用灌溉水源或灌排設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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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占用灌排設施補償項目設計文件 |
項目單位 |
|
|||
|
04 |
占用灌排設施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
|||
|
05 |
與被占用灌排設施的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利益相關方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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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01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
|
|
02 |
項目單位身份材料(包括項目單位統一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
項目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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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概況和規劃總平面圖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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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與氣象探測設施或觀測場的相對位置示意圖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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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委托協議書 |
項目單位 |
委托代理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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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01 |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
項目單位 |
|
|
|
02 |
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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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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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設計單位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
項目單位 |
|
|
||
|
05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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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社會信用統一代碼) |
項目單位 |
加油站項目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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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01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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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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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項目審批 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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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社會信用統一代碼)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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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
01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
項目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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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書、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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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01 |
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
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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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
交通運輸 主管部門 |
|
|
||
|
03 |
征地的批復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
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 |
|
|
||
|
04 |
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
項目單位 |
|
|
||
|
05 |
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情況 |
項目單位 |
|
|
||
|
06 |
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
項目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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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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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竣工驗收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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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聯合驗收 |
01 |
竣工驗收申請文件 |
項目單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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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竣工驗收報告 |
項目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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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省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優化方案
(2019年版)
通過統一審批事項、壓縮評估時間、優化審批流程、統一在線辦理,推動2019年底前實現審批事項一清單、在線辦理一平臺、審批時間一百天的“三個一”改革目標。
一、精簡審批環節
將審批流程劃分為立項審批、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合并為報建審批階段),涉及的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并行推進。
(一)立項審批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審批事項,其他有關事項并行推進。
1.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政府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2.選址意見書。不涉及跨省轄市和鐵路、機場等具有區域影響力的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權限下放至省轄市、省直管縣(市)。
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對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已批準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4.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并聯辦理。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并辦理。對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與初步設計合并審批。
5.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將“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合并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1項。項目招標方案核準與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合并辦理。對劃撥用地項目,與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等并聯辦理。
6.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網上告知性備案,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7.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對出讓用地項目,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同步進行,將建設用地批準書核發納入立項審批階段;對劃撥用地項目,依據確定的總平面圖和相關規劃指標,可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同步進行。
8.其他審批事項。風景名勝區建設活動審批、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移民安置規劃審核、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等審批事項,可在本階段并聯辦理。
(二)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等審批事項,其他有關事項并行推進。
1.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將“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礦產資源儲量登記”2項,合并為“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1項,在供地前完成。
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
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將“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建立機構和修筑設施審核”“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審批”“臨時占用林地審批”合并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許可”1項,在供地前完成。
4.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將“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劃撥)審核”合并為“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審核”1項,為政府內部管理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
5.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與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同步進行。
6.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將“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合并為“防空地下室建設審批”1項。易地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經批準后項目單位直接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辦理人防審批手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兼顧人防工程、單建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按規定審批。
7.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同步進行,由發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單獨審查設計方案。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納不作為審批前置條件??蓪⒂玫仡A審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用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手續在施工許可階段前完成即可。對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8.其他審批事項。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等審批事項,可在本階段并聯辦理。
(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設計審核確認和施工許可證核發等事項,其他有關事項并行推進。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將“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公路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并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1項,為強制性評估事項。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一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以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審查意見為準,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和出具審批(審查)意見。公路和水運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據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批。
2.涉路施工活動審批。將“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為審批”“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規定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許可”合并為“涉路施工活動審批”1項。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將資金證明、無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諾書2項前置條件,調整為建設單位的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取消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備案。不再單獨辦理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備案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合并辦理。
4.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范圍包括各行政等級和技術等級的公路建設項目。
5.其他審批事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取水許可審批,節能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按照國家確定的適用范圍),農業灌排影響意見書(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項目審批),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等審批事項,可在本階段并聯辦理。
6.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接入服務。優化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務流程,提高辦理效率和透明度,施工許可證核發后即可辦理報裝手續,在工程建設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后直接辦理接入服務。
7.工程發包與招投標。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單位可自主決定發包方式。政府投資項目在批復概算內,以審查后的施工圖設計為依據,核算招標控制價;在建設資金落實(下達財政資金投資計劃)后,即可進行施工、重要材料和設備招標。
(四)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建設、國土、消防、人防等聯合驗收。由聯合測繪機構、檢測評估機構對必要的數據進行聯合測繪和專業檢測評估,有關部門依據測繪和檢測評估結果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再進行現場核查驗收。
二、壓縮評估時間
發揮河南省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作用,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和效率。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對情況簡單、已掌握足夠決策信息的項目,不再委托評估;其他審批部門或項目單位已組織評估的事項,不再重復評估。在全省范圍內的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功能區,積極實行“區域評估”。推行“多評合一”,對同一審批階段的技術性評估事項,由牽頭部門協調組織有關部門集中并聯辦理。取消企業投資備案類項目中工業項目、小型項目的各類評估,改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組織編制。
三、創新管理方式
對同一審批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實行“一家牽頭、一口受理、一張清單、并聯審批、依次發證、限時辦結”。 立項審批階段由發展改革部門或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建設許可階段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兩個階段原則上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交通、水利等投資項目除外。按照省政府有關文件部署,對施工許可前的各類審批事項,積極推行“容缺辦理”;整合同一階段的同類事項,實行“聯合踏勘、聯合審查、聯合測繪、聯合驗收”。擴大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試點范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對可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直接審批。已進行區域評估的投資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四、落實一網通辦
各類投資審批管理事項全部納入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統一數據共享規范,強化信息共享互認,實現一口受理、統一賦碼、并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督辦、信息共享。落實統一代碼制度,實現“平臺賦碼、接件驗碼、信息歸集”。建立在線平臺應用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實行在線平臺外辦件無效并問責制度。建立在線督辦督查機制,實時跟蹤審批事項辦理情況,對未嚴格執行聯合審批流程或未按承諾時限辦結的,督促限期整改。